【覆核刑期】涉迫女兒性侵案改口供 3親友加刑上訴庭斥父始作俑者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11/27 18:35

最後更新: 2023/11/28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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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涉夥家人迫女兒就性侵案改口供,上訴庭就3親友加刑。資料圖片

父親於2017年涉性侵13歲女兒經審訊後脫罪,女童父母、祖母及叔父涉教導女童改口供等,早前於高等法院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成判囚。父、祖母及叔父早前申上訴被駁回,律政司申覆核刑期獲批,父改判監9年半,其餘兩人改判監6年。上訴庭今(27日)頒下判決理由書,斥父親為始作俑者,操控家人作出妨礙司法公正行為。上訴庭認為向年幼受害人家人施壓致其在庭上推翻證供,對其成長價值觀有深遠影響,原有量刑基準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

3名上訴人為X的父親(46歲)、祖母(70歲)及叔父(40歲)。3人同被控1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他們於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間的若干日子,致使X在高等法院一刑事案件審訊程序中更改原擬作出的證供。父親另被控於2018年10月20日,致使X及母親離開香港及意圖使她們不以控方證人身分在該刑事審訊程序中作供。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父就兩罪被判6年半,祖母及叔父分別被判監4年9個月。3人早前已服刑完畢,2023年6月上訴庭處理是次申請後,3人須重回監獄服刑。

上訴庭於判詞指,妨礙司法公正罪屬嚴重罪行,若涉及干擾證人,有關行為意圖顯然為一己私欲而不惜動搖法治的基礎,嚴重破壞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法庭須判處具阻嚇性長時期監禁以懲治涉案者,以示公眾對這類行為的強烈厭惡及以儆效尤。

判詞續指,本案父親為始作俑者,一而再,再而三地操控其他被告作出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祖母向X施以各式小恩小惠,於父親涉及的強姦案開審前5天,叔父探望父親時表示「到時盡力」,可見被告的犯罪作為是有計劃及持續性,而最終X在強姦案中推翻對父親的指控,各人串謀的目的亦成功達到。

上訴庭認為,向年幼受害人家人施壓致其在庭上推翻證供,對其成長價值觀有深遠影響,原有量刑基準未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屬同類案中達到駭人聽聞的地步。

上訴庭指父親一手策劃本案,導致其在一但定罪後可被長時間刑期的案件流產。上訴庭應以9年為判刑起點,原審法官就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屬原則犯錯,遂將其中2年刑期分期執行,父親因前案被還押466天與此案無關,上訴庭亦以此作為考慮,加上父親覆核前已刑滿獲釋,遂酌情減刑6個月,總刑期為9年半。

至於祖母及叔父,上訴庭指原審法官錯誤地考慮了兩人或基於對父親錯誤導向的親情,叔父亦可能出於對祖母的愚孝。上訴庭則認為,家人聯成同一陣線對無助的X所造成的傷害可能更甚於陌生人,錯誤導向的親情或愚孝,在本案不構成任何減輕罪責的理由。上訴庭認為,對兩人而言,親人避過牢獄之苦,對他們未必涉及經濟上的得益,但應有一定程度的無形私人得益,故以7年為量刑基準,基於覆核及已刑滿獲釋,改判監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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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